湖北村官待遇及相关政策保障

发布时间:2017-08-14 编辑:1025

  湖北村官待遇及相关政策保障:

  【管理工作】

  1、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任职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2、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期间,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大学生村官任满1个聘期、考核称职的,可按有关程序续聘;任满2个聘期、未当选村“两委”副职以上干部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3、大学生村官必须到村工作,选聘期间上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用。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可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村官参加县、乡阶段性中心工作,到信访、综治等岗位和重点工程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锻炼、提高能力,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个月。

  【待遇保障政策】

  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期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恩施州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5万元,到省内其他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人均每年2万元。未达到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到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级财政承担。此外,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

  4、到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招考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招考选调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考录。

  6、选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报考研究生可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

  7、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到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选聘对象后,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院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所在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9、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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