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官待遇及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7-08-14 编辑:1025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为新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3、符合国家和我省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称职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和省代为偿还。

  4、省内在考录公务员时,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黑政发〔2009〕3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5、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报考研究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国家级贫困县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8、把大学生村官优先作为农村后备干部培养,引导和支持优秀大学生村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担任村“两委”干部。

  9、积极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扶持、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金融、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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