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三支一扶优惠政策与待遇

发布时间:2017-07-18 编辑:1025

  服务期间待遇:

  (一)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在现有“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建立工作生活补贴长效保障机制。落实《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9]32号)和《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要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二)做好经费申请和拨付工作。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由各市财政负担,“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到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贴;到非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当年中央财政补贴数额和实际招募人数决定具体数额予以补贴。

  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本地本系统就业岗位,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积极聘用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2013年起,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定向招聘,定向招聘的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其中各县(市、区)参照本县(市、区)当年“三支一扶”等基层计划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鼓励服务期满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考核办法由县(市、区)自行制定。省里将把各地解决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情况纳入对各市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在人员表彰等方面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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