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生村官待遇

发布时间:2017-07-09 编辑:1025

  湖北省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5000元),省财政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补贴,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在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级财政承担。

  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选聘期满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中央或县级财政)代偿。

  5、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招考条件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6、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今后招考公务员、选调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选聘到村任职且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县乡机关公务员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7、选聘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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